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手续办理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申报端、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吧~
路径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注意: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仅限一般纳税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系统将默认不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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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
选择【政策适用年度】【所属行业】,【销售额占比计算期起止】, 填写【四项服务销售额】及【全部销售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注意:
1.未打星号内容将由征管系统已有数据自动带出
2.关于【政策适用年度】:目前电子税务局仅开放2019年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申请。同一年度,只需提交一次声明。已经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声明,系统将给出提示。
3.关于【所属行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4.关于【销售额占比计算期起止】:计算期起、计算期止系统自动带出,允许修改。
5.关于【四项服务销售额】及【全部销售额】:由纳税人自主按实际情况填写,系统将自动计算占比,并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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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
系统将根据填写的信息自动生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进行预览确认,若需修改的,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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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完成提交。
注意:
该声明内容提交保存后,将不能修改,如提交的信息有误请联系税务主管机关。电子税务局暂不提供已作出声明的修改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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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
本事项系统自动办结,无需税务人员审核。进入【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状态为【受理通过】
另附: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来源:金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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