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风徐徐的五月来了,房土两税半年度的申报期也到了,今天为大家送上一份关于房土两税的业务小贴士,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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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篇
房土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房土两税由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房土两税计税依据、方法有何不同?
房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自用的,本市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本市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房土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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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政 篇
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幅度调整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降低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至第五级纳税等级适用税额标准,降幅为50%。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调整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和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半年纳税的,分别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
温馨提醒: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与房产税缴纳期限一致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土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沪府规(2019)10号)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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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篇
温馨提示:
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优惠和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之外,还可以减按50%征收“房土两税”,不过一定不要忘记勾选“本期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否则减征礼包无法送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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